入会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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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员

(摘自本学会章程)

第十条 本学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卫生经济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每个会员单位只能选派1人作为该单位的代表;凡经国家正式批准的北京地区医疗卫生单位,拥护本学会章程,积极支持、参加本学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经申请并得到本学会批准,均可成为本学会单位会员;

(五)个人会员:凡拥护本学会章程,在卫生经济领域内有一定的业务专长和影响力,经申请并得到本学会批准,均可成为本学会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职称证明、学历证明;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学会活动并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 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会员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向会员公告。

会员对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理事会、监事会提出申诉,必要时由理事会、监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申诉或者审议期间不影响决定效力。

第十九条  本会置备完整的会员名册,保存会员变化情况的证明材料,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并向会员公告。


会费收取管理办法

为加强北京市卫生经济学会会费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卫生经济学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北京市卫生经济学会会员应按照章程缴纳会费。

二、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收缴,会费收缴工作应在当年三月底前完成。

三、单位会员收费标准,按照单位性质和规模分别制定标准。

四、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注销会员资格。

五、会费收入全部纳入学会账户统一管理,会费使用只能按照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的业务活动和日常办公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六、主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审计和税务部门对会费收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会费使用情况要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和监事会的监督。

八、本办法于2022年8月28日第十届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通过并实施。

 


会费缴纳标准:

  1、企业会员每年:10000元

  2、三级医院每年:4000元

  3、二级医院、市级卫生单位、其他单位每年:2000 元

  4、区级基层卫生单位、一级医院每年: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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